摘要: 廊坊市文明養犬通告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決定在全市開展“文明依法規范養犬城市”創建活動,現 ...
廊坊市文明養犬通告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決定在全市開展“文明依法規范養犬城市”創建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凡在本市建成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下列手續到養犬人居住地所屬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并填寫依法《文明養犬承諾書》、年檢手續,領取養犬登記證、犬牌或年檢證。 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獨戶居住。市區建成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和禁養犬只。 個人應當憑下列材料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并填寫《文明養犬承諾書》。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位因護衛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或者圍墻等圈養設施以及養犬標識; (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住宅樓、商住樓、辦公樓以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犬只全部實行注冊登記。 三、凡在2011年至2021年度辦理養犬登記注冊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即日起到轄區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注冊或年檢手續。 四、廊坊市區建成區不得豢養以下品種犬只: 禁養犬品種: 1、藏獒2、俄羅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扭玻利頓4、巴西菲勒犬5、法國波爾多犬6、阿根廷杜高犬7、中亞牧羊犬8、西班牙加納利犬9、牛頭梗10、日本土佐11、德國杜賓犬12、大丹犬13、圣伯納犬14、大白熊15、伯恩山犬16、羅威納犬17、拳師犬18、比特犬19、蘇聯紅犬(菜州紅)20、昆明犬21、日本狼青犬22、馬士提夫犬23、西班牙獒犬24、意大利卡斯羅犬25、日本秋田犬26、法國斗牛犬27、法國狼犬(屬狼)28、波音達獵犬29、尋血獵犬30、蘇牧/蘇格蘭牧羊犬31、德牧/德國牧羊犬32、比利時牧羊犬33、蘇俄牧羊犬34、英國斗牛犬35、威瑪獵犬36、紐芬蘭犬37、愛爾蘭獵狼犬38、阿富汗獵犬39、伯德梗40、法蘭德斯牧羊犬41、英國古代牧羊犬。 五、養犬人違規養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 (二)超出數量飼養犬只的; (三)逾期未辦理年檢、變更、注銷、補辦手續的; (四)在禁止養犬區域養犬的; (五)違反《廊坊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規定攜帶犬只外出的; (六)經勸阻無效仍攜帶犬只進入經營者、管理者決定禁止進入的場所的; (七)養犬人攜帶犬只未按規定時間進入政府具體劃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區域的。 六、養犬人違規養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一)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禁養犬、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放任單位飼養的護衛犬離開護衛場所或者因免疫、登記、診療等原因確需離開護衛場所未裝入犬袋犬籠的; (三)虐待、遺棄犬只的。 七、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地變更、注銷、補證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八、犬只由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衛生健康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按照以下職責進行管理。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以及因犬只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處置、犬只無害化處理、犬只診療機構監管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以及妨害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診治、狂犬病疫情監測、衛生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局負責對飼養人飼養的犬只妨害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罰。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飼養人的犬只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農業農村局負責宣傳引導犬只飼養人做好狂犬病計劃免疫。 (四)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擅自從事犬只經營、服務活動的行為實施處罰。 九、飼養人或者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區樓道、通道、綠化帶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二)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四)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十、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區域: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餐飲場所、公園、賓館、商場、商業街區、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廊坊市養犬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7月17日 |